(2017)浙0782民初5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劲派服饰有限公司与陈文勇、彭尚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劲派服饰有限公司,陈文勇,彭尚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401号原告:义乌市劲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义北工业园区(义乌市俊甜服饰有限公司7号楼B座1-5楼)。法定代表人:胡正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劲松,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勇,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彭尚红,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劲派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勇、彭尚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劲派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劲派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劲派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劲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