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5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钏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577号罪犯陈钏,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龙南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6)赣01刑更字第13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6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履行民事赔偿款10437.40元。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陈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全部民事赔偿款,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