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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郭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王某1,郭某,赵某,王某2,孟某,王某3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4539号原告敖某,组织机构代码05784XXXX,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河东新区新惠路与新州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马某,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社职工。被告王某1,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郭某,女,1957年1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赵某,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2,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孟某,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某3,男,1989年7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敖某(以下简称敖汉信用联社)与被告王某1、郭某、赵某、王某2、孟某、王某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汉信用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赵某、王某2、孟某、王某3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敖汉信用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六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3995元,利息4467元,本息合计68462元,2017年5月19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事实及理由:2013年3月11日,被告王某1、郭某在我社借款100000元,约定了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被告赵某、王某2、孟某、王某3为此笔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王某1、郭某未能按合同约定清偿本息。被告王某1辩称:原告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都属实。我同意偿还在敖汉旗农村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68462元。被告郭某未作答辩。被告赵某未作答辩。被告王某2未作答辩。被告孟某未作答辩。被告王某3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某1、郭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11日,被告王某1、郭某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36个月,到期日为2016年3月1日,合同约定用途为养牛,年利率为14.0796%。同日,被告赵某、王某2、孟某、王某3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贷款到期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后六被告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尚欠贷款本金63995元,截止2017年5月18日的利息为4467元,本息合计68462元。原告提交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书、放款审批书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王某1、郭某从原告处借款,被告赵某、王某2、孟某、王某3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有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担保合同、承诺书、放款审批书为凭,事实能够认定,原告作为债权人在贷款期满后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在保证期间内也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六被告应履行偿还义务。被告郭某、赵某、王某2、孟某、王某3非因法定事由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对原告主张六被告负连带责任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1、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给原告敖某贷款本金63995元,利息4467元,合计68462元;2017年5月19日以后的利息按约定的年利率14.0796%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赵某、王某2、孟某、王某3对偿还上述本息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被告王某1、郭某、赵某、王某2、孟某、王某3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文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利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