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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立波等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波,魏晓宇,XX,孙玉喜,孙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405号被执行人王立波,无身份证号码,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魏晓宇,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XX,男,1989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孙玉喜,男,1981年6月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孙天生,无身份证号码,男,1994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王立波、魏晓宇、XX、孙玉喜、孙天生罚金刑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3月1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立波、魏晓宇、XX、孙玉喜、孙天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王立波、魏晓宇、XX、孙玉喜、孙天生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罚金11500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立波、魏晓宇、XX、孙玉喜、孙天生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王立波、魏晓宇、XX、孙玉喜、孙天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4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