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腾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德华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腾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德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金瑞隆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钢丰贸易有限公司,温作坚,劳锦锋,陈建婷,梁永刚,陈浩巨,罗伟权,余广标,梁景和,卢应祥,黎立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25楼。负责人:林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腾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沿江路腾冲路段。法定代表��:劳锦锋。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德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东区建设路四号德怡大厦二层19号(部份)商铺之8。法定代表人:温作坚。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金瑞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区建设路四号商业楼A座二层十九号之八。法定代表人:梁景和。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富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东区建设路四号德怡大厦二层19号(部份)商铺之10。法定代表人:陈浩巨。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钢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区建设路4号德怡大厦二层18号铺。法定代表人:余广标。被执行人:温作坚,男,汉族,1984年7月7日出生,住佛���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劳锦锋,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建婷,女,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永刚,男,汉族,1978年9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浩巨,男,汉族,1968年6月2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罗伟权,男,汉族,1976年9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余广标,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景和,男,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卢应祥,男,汉族,1971年6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黎立义,男,汉族,1984年4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腾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金瑞隆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德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钢丰贸易有限公司、温作坚、劳锦锋、陈建婷、梁永刚、陈浩巨、罗伟权、余广标、梁景和、卢应祥、黎立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钢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清偿垫款22627702.63元及相应的利息;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德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金瑞隆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腾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钢丰贸易有限公司、温作坚、劳锦锋、陈建婷、梁永刚、陈浩��、罗伟权、余广标、梁景和、卢应祥、黎立义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钢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腾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金瑞隆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德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钢丰贸易有限公司、温作坚、劳锦锋、陈建婷、梁永刚、陈浩巨、罗伟权、余广标、梁景和、卢应祥、黎立义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共168114.39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腾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金瑞隆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德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钢丰贸易有限公司、温作坚、劳锦锋、陈建婷、梁永刚、陈浩巨、罗伟权、余广标、梁景和、卢应祥、黎立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五区房地产档案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陈浩巨在顺德区有房产一处,禅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理;查明被执行人陈建婷在顺德区有房产八处,五处为他人抵押物,均被本院(2014)佛顺法乐执字第143号案件查封,待本院对该财产处置时可参与分配,三处被本院(2014)佛顺法乐执字第703号案件查封,待本院对该财产处置时可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梁景和在顺德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房产一处,抵押物权人为农业银行顺德乐从支行,另案查封,本案暂不处理;查明被执行人梁景和在禅城区有房产两处,另案查封,本案暂不处理;查明被执行人卢应祥在顺德区有房产一处,抵押权人为吴育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另案查封,本案暂不处理;查明被执行人卢应祥在禅城区有房产两处,另案查封,本案暂不处理;查明被执行人劳锦锋在佛山市顺德区有房产十处,一处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本院(2014)佛顺法乐执字第143号案件查封,待本院对该财产处置时可参与分配,三处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三处抵押权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一处抵押权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均被本院(2014)佛顺法乐执字第703号案件查封,待本院对该财产处置时可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五区公安局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劳锦锋有车辆粤E×××××、粤X×××××两辆,已查封未扣押,本案暂无法处理;查明被执行人余广标有车辆粤X×××××一辆,已查封未扣押,本案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8204463.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已被另案查封的房产和查封未扣押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2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