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执行人邓美玲与被被执行人李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美玲,李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美玲,女,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李烁勇,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人邓美玲与被被执行人李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重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