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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胡庆蕾与杨新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庆蕾,杨新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12民初1641号原告:胡庆蕾,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杨新会,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原告胡庆蕾与被告杨新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庆蕾要求被告杨新会偿还酒款3000元,被告杨新会同意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新会欠胡庆蕾酒款3000元,于2017年7月20日前偿还1000元,2017年8月20日前偿还1000元,自2017年9月20日前偿还1000元。二、如被告杨新会未按第一项偿还欠款,原告胡庆蕾可对下余所有未支付欠款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杨新会承担(原告胡庆蕾已垫付,由被告杨新会于2017年7月20日前给付原告胡庆蕾)。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