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侯克立与刘成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克立,刘成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389号原告:侯克立,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刘成强,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原告侯克立与被告刘成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侯克立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克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克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免交。审判员 杨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