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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侯克立与刘成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克立,刘成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389号原告:侯克立,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刘成强,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原告侯克立与被告刘成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侯克立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克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克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免交。审判员  杨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