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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齐加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加忠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272号罪犯齐加忠,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于甘肃省武威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2)山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加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齐加忠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2次。经审理查明,罪犯齐加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被监狱表扬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齐加忠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表扬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120000元,2017年4月26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民政局出具了贫困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齐加忠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罚金,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加忠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24日至2017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