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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5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桂宗仁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桂宗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320号罪犯桂宗仁,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7日作出(2000)粤高法刑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桂宗仁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元(已交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粤高法刑执字第7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梅中法刑执字第8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以(2007)洪刑执字第4801号、(2012)洪刑执字第5251号、(2014)洪刑执字第6617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年二个月、十一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桂宗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桂宗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桂宗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燕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