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1执恢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连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连重,刘旺永,朱万珍,周建民,董胜奎,来延光,陈树栋,韩卫国,王九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31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树彬,董事长。被执行人:韩连重。被执行人:刘旺永。被执行人:朱万珍。被执行人:周建民。被执行人:董胜奎。被执行人:来延光。被执行人:陈树栋。被执行人:韩卫国。被执行人:王九娥。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韩连重、刘旺永、朱万珍、周建民、董胜奎、来延光、陈树栋、韩卫国、王九娥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垦胜商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韩连重欠原告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20248.80元(利息算至2010年12月20日),于2011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付清。二、自2010年12月21日至被告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之日之间的新生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日利率万分之四点八六七五计算,由被告韩连重与上述款项一并付清。三、被告刘旺永、朱万珍、周建民、董胜奎、来延光、陈树栋、韩卫国、王九娥对上述一、二两项在最高余额8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3月24日,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韩连重、刘旺永、朱万珍、周建民、董胜奎、来延光、陈树栋、韩卫国、王九娥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董胜奎、来延光于2017年6月28日庭外向申请方归还了本息800000元,除此之外其他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有存款、公司股权、车辆及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温国鹏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