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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石家庄高新区鸿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正定县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高新区鸿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正定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91执617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高新区鸿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大西帐方亿科技工业园A区1号楼2层201室,组织机构代码:06700994-X。法定代表人:孙炳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小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正定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中山东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60103210-4。负责人:王学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少辉,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高新区鸿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正定县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高新区鸿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高新区鸿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高新区鸿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鹏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郄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