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葛仁、张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葛仁,张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葛仁,男。被执行人:张一,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葛仁、张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吉0723民督45号支付令:被执行人葛仁、张一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和截止到2016年3月7日的贷款利息6721.74元,合计56721.74元。自2016年3月8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76‰计算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交纳全部执行款,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督45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明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