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龙兴与顾肇国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兴,顾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张龙兴,男,1947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顾肇国,男,1946年1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张龙兴与顾肇国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已于2017年6月23日冻结顾肇国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两个(冻结金额分别为50.15元、63.47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毛 华审判员 唐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佳毅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