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袁泽华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泽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564号原告:袁泽华,男,194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勤,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赤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伟,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佳裕路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56606010X。负责人:徐凯,经理。原告袁泽华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袁泽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