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佟宇等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宇,姚子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414号被执行人佟宇,男,1990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姚子航,男,1991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佟宇、姚子航盗窃罪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3月1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佟宇、姚子航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佟宇、姚子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4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 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