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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蒋立伟、沈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立伟,沈行,五河县淮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五河县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2执732号申请执行人:蒋立伟,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被执行人:沈行,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五河县淮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城南工业园区龙岗路5号。法定代表人:沈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五河县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龙岗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小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立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行、五河县淮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五河县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立伟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沈行、五河县淮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五河县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322执7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沛专审判员  缪荣军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国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