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与练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练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627号原告: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站前五路东茂花园*梯202。负责人:郑力源,该公司经理。被告:练林,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原告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与被告练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撤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志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