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合林与李改林、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合林,李改林,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1执711号申请执行人:李合林,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李改林,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雪驰路55号。法定代表人:康现金,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李合林申请李改林、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家析产纠纷的(2015)邯县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县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伍林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书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