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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1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合林与李改林、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合林,李改林,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1执711号申请执行人:李合林,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李改林,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雪驰路55号。法定代表人:康现金,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李合林申请李改林、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家析产纠纷的(2015)邯县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县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伍林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书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