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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黄崇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崇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15号罪犯黄崇涛,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汉族,中专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市中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崇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刑期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23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黄崇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4次、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2016年度监区级劳积。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崇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被监狱表扬4次、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2016年度监区级劳积。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黄崇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记功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犯系累犯,具有从严情节,所在地民政机关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没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本院认为,罪犯黄崇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崇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