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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秀珍、孙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珍,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1735号申请执行人:郑秀珍,女,汉族,1971年7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孙杰,男,汉族,1985年1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秀珍与被执行人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5)连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杰纳入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孙杰所有的座落于台江区已被我院司法查封。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土地、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劵等财产线索。现因本案所查封的房产价值与执行标的差距较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执行程序宜于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晖审 判 员  林善达代理审判员  周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凌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