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1120号原告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解放路中段325号。法定代表人江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朝阳、王涛(实习),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程俊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有志,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天建公司)与被告河南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建公司诉称,2008年5月,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由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承建被告开发的漯河市丽江花园小区土建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08年5月16日;合同总金额为57836283.7元;付款方式和时间是竣工验收达到合格工程付至工程款总价的90%,余10%工程款三个月内除2%的保修金外一次性结清。合同签订后,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即组织人员积极施工,现丽江花园小区所有工程已经全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数年,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尚欠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丽江花园小区1、2、6、7、8、9、12、13、14、15号楼工程款5155178.31元,该工程款数额均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此支出诉讼费等费用。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于2015年改制更名原告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50万元(暂定)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其诉称的被告尚欠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丽江花园小区1、2、6、7、8、9、12、13、14、15号楼工程款5155178.31元,该工程款数额均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故本次起诉属重复诉讼,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玉娥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