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XX华与金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华,金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3549号原告:XX华,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惠忠,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凯,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原告XX华与被告金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已预交4,4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XX华负担。审判员 李世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