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余广洪申请执行李仁友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9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广洪,李仁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95号申请执行人:余广洪,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李仁友,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余广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37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仁友支付其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仁友之夫余广金(已死亡)在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00000元进行了扣留。由于该工程款暂不具备提取条件,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受偿。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余广洪,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仁友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游九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征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