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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1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129王恒琴与梁殿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恒琴,梁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恒琴,女,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梁殿清,男,1971年5月3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王恒琴与被执行人梁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梁殿清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6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