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法定代表人:张东铭,总经理。被执行人:夏菊,女,生于1974年1月7日,汉族,住武胜县。本院在执行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462.5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洪林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