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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森大轻合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森大轻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3民催15号申请人:佛山市森大轻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村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沥涌”地段沙涌商业广场商业楼A座4楼1号A座。法定代表人蒋屹,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润生,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佛山市森大轻合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佛山市森大轻合金有限���司持有的号码3090005327550143、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森大轻合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森大轻合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庆仁人民陪审员  颜 晨人民陪审员  刘春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