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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兴旺、李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旺,李金,霍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李兴旺,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生,住邯郸市邯郸县。被执行人:李金,男,汉族,1962年12月7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霍军海,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申请执行人李兴旺与被执行人李金、霍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冀民终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兴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偿还和抵偿部分债务,剩余债权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审判员  刘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