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晓玉、王胜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玉,王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玉,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王胜军,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王晓玉与王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胜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