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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10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坚石、朱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坚石,朱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09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梦雄,男,生于1987年12月1日,汉族,住松滋市八宝镇永久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210871987********。电话:1379747****。委托代理人:周晓波,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被申请人:陈坚石,男,生于1982年9月3日,汉族,住松滋市。被申请人:朱红艳,女,生于1981年2月20日,汉族,住松滋,(系陈坚石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梦雄与被申请人王长力、邹芹、王方乔、王梦玲、陈坚石、朱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鄂1087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长力、邹芹、王方乔、王梦玲、陈坚石、朱红艳名下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的财产。对被申请人陈坚石、朱红艳名下的140万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及相应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周梦雄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坚石、朱红艳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梦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坚石、朱红艳名下的银行存款140万元冻结。解除对陈坚石、朱红艳名下的相应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青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