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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史宏启与谢成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宏启,谢成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宏启,男,汉族,1970年08月02日生,个体户,住子长县瓦窑堡镇迎宾路社区迎宾路***号,居民身份证6106231970********。被执行人谢成梁,男,汉族,1959年08月29日生,住子长县瓦窑堡镇富强路社区西门坪小区***号,居民身份证6126231959********。申请执行人史宏启与被执行人谢成梁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谢成梁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史宏启36000元。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史宏启和谢成梁各负担945元,执行费440元由被执行人谢成梁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谢成梁的工资账号,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等待划拨被执行人谢成梁的工资来偿还债务,并同意终结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2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小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