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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2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郑平与被告师海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平,师海燕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2民初43号原告:郑平,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大同市新荣区。被告:师海燕,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平与被告师海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郑平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平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平承担。审 判 长  赵丽媛审 判 员  武丽萍人民陪审员  崔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