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恢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余晓燚申请执行秦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晓燚,秦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晓燚,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生镇。法定代理人:余建祥,男,系其父亲。法定代理人:羊桂华,女,系其母亲。被执行人:秦小东,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鲁班镇。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绵民终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金额367021.58元(487021.58元-12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6000元,未执行金额161021.58元。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秦小东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现已将秦小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余晓燚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722执恢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