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泰源、山东金禹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泰源,山东金禹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570号申请执行人:王泰源,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寿光市。被执行人:山东金禹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刘堡村,组织机构代码:705966171。法定代表人:隋爱民,该公司经理。王泰源与山东金禹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广大商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泰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广大商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海审判员 许 琦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林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