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行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明磊与宜兴市公安局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磊,宜兴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行终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磊,男,1987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南长区,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公安局,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卫成,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张明磊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行初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通过法院专递发传票通知上诉人张明磊于同年6月6日到本院来谈话,但他收到传票后拒绝来本院。本院再次于同年6月13日通过法院专递发传票通知上诉人张明磊于同年6月23日来本院开庭,但他拒收本院法院专递。期间,本院多次拨打张明磊上诉状中的电话联系方式,但无人接听电话,上诉人张明磊也一直未与本院主动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张明磊的上诉按照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国顺审 判 员 何 薇代理审判员 崔晓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玉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