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成武申请执行余本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武,余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武,男,初中文化程度,住商城县。被执行人余本刚,男,住商城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成武与被执行人余本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吴功明审判员 余小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发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