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木会与韩国平、吴茂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木会,韩国平,吴茂东,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793号原告:张木会,女,1970年3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韩国平,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吴茂东,男,1984年11月1日生,汉族,朱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阳支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X组团4栋4单元18层6-7号。负责人王玮。原告张木会诉韩国平、吴茂东、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木会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木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计754元,由原告张木会负担。审判员 李光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冷蕊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