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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罗文申与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申,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石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罗文申,男,1958年5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罗家桥办事处罗桥村六罗湾1-110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5805017652。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东路47号。法定代表人石慧,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五里界村。法定代表人石慧,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文申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石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共同偿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及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石慧共同偿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03月0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02月28日起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抵押或查封。3、本院于2017年02月24日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石慧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06月2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法院对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石慧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罗文申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怀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