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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唐隽、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隽,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杨年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隽,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泰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桂林市象山区。委托代理人:苏明伦,男,195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泰华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39号8#楼6层。法定代表人:陆小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年坤,男,1953年6月22日,土家族,原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桂林秀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唐隽申请执行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杨年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桂市民四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杨年坤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隽向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联坤公司主要财产在本院辖区内,为了统一执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这一系列案件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还有多个法院已先后对涉被执行人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采取查封、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但这些案件还没有全部移送至本院,不便对被执行人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统一处置,故需等待这些案件全部移送至本院。在这种情况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四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出现符合重新立案的条件,恢复该债权的执行。届时申请执行人应提交申请执行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军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