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宾县居仁龙丰种子化肥经销处执行单大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县居仁龙丰种子化肥经销处,单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596号申请执行人宾县居仁龙丰种子化肥经销处,住所地宾县居仁镇本街。负责人,魏秀莲。被执行人单大红,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宾县居仁镇吉祥村前宋家屯。宾县居仁龙丰种子化肥经销处执行单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7)黑0125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7)黑0125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利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