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建平与柳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平,柳志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912号原告徐建平,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柳志强,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平与被告柳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徐建平负担。审判员 张贺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文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