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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建平与柳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平,柳志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912号原告徐建平,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柳志强,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平与被告柳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徐建平负担。审判员  张贺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文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