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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耿永祥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耿永祥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08号罪犯耿永祥,男,69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6日作出(2000)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永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7月1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浙刑执字第67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5月1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浙刑执字第42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5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6月5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杭刑执字第53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09年1月20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浙杭刑执字第145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0年8月11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浙杭刑执字第88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1月21日至2014年12月24日先后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延长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12月25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收监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耿永祥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收监执行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耿永祥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耿永祥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且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耿永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代审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