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井源江受贿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5号井源江:你因犯受贿、贪污罪一案,不服江苏省原赣榆县人民法院(2006)赣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和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连刑二终字第033号刑事裁定,以“你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申诉称“你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在担任原赣榆县青口一中副校长并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采取隐瞒收入不入帐等手段侵吞公款,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上述事实,有你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原审裁判对你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