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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马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906号原告:于某某,男,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委托代理人:XX树,系五大连池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男,住五大连池市。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马某某给付拖欠柴油款30,000元;2.判令卢艳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6年8月16日,马某某在于某某处赊购柴油5吨,核款30,000元,一直没有给付。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柴油属国家许可经营的商品,应当取得经营资质方可经营。故于某某以个人名义主张权利其主体不适格,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