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洪云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272号罪犯洪云,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初中文化,住贵州省织金县。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2010年8月2日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吴江刑初字第04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洪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9日交付执行。2013年6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月2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洪云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洪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洪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洪云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洪云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洪云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云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四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6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邰玉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