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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罪犯王成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刑更4号罪犯王成国,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灯塔市人,现于辽宁省辽阳第二监狱服刑。该犯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以(2012)灯刑初重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4年5月7日入监狱服刑改造。现辽宁省辽阳第二监狱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庆武审判员  胡 玲审判员  朱薇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士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