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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刑终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闫晓宇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53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晓宇,男,1985年2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闫晓宇犯危险驾驶罪一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晓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闫晓宇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闫晓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闫晓宇在本院审理期��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晓宇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12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旭艳审 判 员  范爱礼代理审判员  王庆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