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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素梅与郭镇、河南亿丰仓储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梅,郭镇,河南亿丰仓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816号原告李素梅,女,1965年5月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攸广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镇,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被告河南亿丰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召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利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国华,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梅诉被告郭镇、河南亿丰仓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梅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素梅承担。审 判 长  闫学稳审 判 员  王建法代理审判员  刘仕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梦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