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郭真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真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608号自诉人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段**号文馨花园**号楼**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岗,公司总经理。被告人郭真真,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自诉人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人郭真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孟灵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