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5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朱威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朱威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5143号原告: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周磊。被告:朱威园,男,199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威园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婵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晓玲 来自: